二級建造師法規(guī)知識點:建設工程債的發(fā)生根據(jù)
建設工程債的發(fā)生根據(jù):
(一)合同
在當事人之間因產生了合同法律關系,也就是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,便設立了債的關系。任何合同關系的設立,都會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的關系。合同引起債的關系,是債發(fā)生的最主要、最普遍的依據(jù)。合同產生的債被稱為合同之債。
(二)侵權
侵權,是指公民或法人沒有法律依據(jù)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行為。侵權行為一旦發(fā)生,即在侵權行為人和被侵權人之間形成債的關系。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被稱為侵權之債?!肚謾嘭熑畏ā芬?guī)定,建筑物、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、懸掛物發(fā)生脫落、墜落造成他人損害,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,有其他責任人的,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。建筑物、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、懸掛物發(fā)生脫落、墜落造成他人損害,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。
(四)無因管理
無因管理,是指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沒有法律上的特定義務,也沒有受到他人委托,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。無因管理指管理人員或者服務人員與受益人之間形成了債的關系。
(五)不當?shù)美?/strong>
不當?shù)美?,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和合同上的依據(jù),有損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。由于不當?shù)美斐伤死娴膿p害。因此在得利者與受害者之間形成債的關系。得利者應當將所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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